(2015)宜刑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曹明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明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103号罪犯曹明祥,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筠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明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2年10月31日、2014年3月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明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明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0.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曹明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明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