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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执行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阮周宁与李光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185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光钦,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阮周宁与被执行人李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仓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仓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欣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