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破(预)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成钢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成钢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破(预)字第3—1号申请人: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可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成钢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列。被申请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浙江成钢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钢公司)分别以其系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集团公司)的债权人,龙禧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对其债务,且龙禧集团公司已巨额亏损,另有多笔债务因无力偿还而大量涉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禧集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就中泰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了龙禧集团公司,龙禧集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03年9月30日,龙禧集团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酒店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化工原料、纺织原料、机械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2014年12月23日,中泰公司以龙禧集团公司等为被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诉请返还代偿的贷款本息2526902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12月10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成钢公司诉龙禧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杭下商初字第1805号判决书,判令龙禧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钢公司借款本息26952333.33元,2015年5月15日该院作出(2015)杭下执民字第753-2号执行裁定书,以龙禧集团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另查明,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龙禧集团公司已涉及大量诉讼。本院认为:龙禧集团公司系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禧集团公司对中泰公司的申请未提出异议,结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商初字第1805号判决书,应对中泰公司、成钢公司的债权人身份予以认定。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753-2号执行裁定书及龙禧集团公司涉及大量巨额诉讼等情况,足以认定龙禧集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中泰公司、成钢公司有权依法申请龙禧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成钢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治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