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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泰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成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怡源、张少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泰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怡源,张少云,扬州成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广陵区泰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柏万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怡源,男。被执行人张少云,男。被执行人扬州成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少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广陵区泰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成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怡源、张少云债权纠纷一案,(2013)扬商初字第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后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扬州成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怡源、张少云名下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执行费用。被执行人陈怡源拥有的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本院(2015)周执字第236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但无首封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暂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3)扬商初字第0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