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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聂素雅与林昌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素雅,林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保字第56号申请人:聂素雅。被申请人:林昌友。申请人聂素雅与被申请人林昌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聂素雅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昌友在温州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23%股权,不予办理股东变更和出质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办理被申请人林昌友在温州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23%股权的股东变更和出质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聂素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