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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二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廖长和与安徽省八公山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缪春道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长和,安徽省八公山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缪春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314号原告:廖长和,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八公山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樊春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缪春道,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淮南市利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长和诉被告安徽省八公山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缪春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长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恒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振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