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锋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依平与华蓥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依平,华蓥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前锋行初字第205号原告李依平,男。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华蓥市红星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成,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93号。法定代表人李玉京,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德清,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红军,系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依平诉被告华蓥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依平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肖 波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人民陪审员  胡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远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