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审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万龙、戴玲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万龙,戴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审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万龙,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执行人戴玲珍,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15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9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陈万龙、戴玲珍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15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8883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属行政征收行为。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2月4日将该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限被申请执行人于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8883元,被申请执行人陈万龙、戴玲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陈万龙、戴玲珍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15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陈万龙、戴玲珍应在收到本裁定书时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48883元,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麟审 判 员 沈文丽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