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秀田与杨淑建、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田,杨淑建,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刘秀田,居民。委托代理人洪寿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淑建,居民。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沂蒙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顾怀亮。原告刘秀田与被告杨淑建、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秀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田撤回对被告杨淑建、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刘秀田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