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朱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燕,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燕。委托代理人邓鹏,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海燕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海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海燕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为2557元,由上诉人朱海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