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建军、史彬与许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747号徐建军、史彬:你与许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向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执行款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户:1751。经办人:张晓全电话:0558-861651615055851596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