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行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耀兴诉海林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住宅楼立项批复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行监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耀兴,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刘晓红,女,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海林市。再审申请人王耀兴因诉海林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住宅楼立项批复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牡告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耀兴申请再审称,开发建设综合住宅楼项目,不应存在两个立项批复文件;原审裁定认定(2005)牡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已对《关于开发建设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二区综合住宅楼请示的批复》[海计投(2004)28号文件]附带审查,现该判决已经被(2013)海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改判,故原审认定是违法的;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已被(2009)黑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故法院应予以立案。另,原审法律文书中出现“(2006)牡民告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字样,存在瑕疵。本院认为,2004年9月9日,海林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2004)28号文件是建设综合住宅楼的立项批复,是颁发拆迁许可的前置条件,该行为已被海林市发展和改革局2005年3月15日作出的《关于开发建设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二区综合住宅楼请示的批复》[海计投(2005)9号]废止,并非存在两个批复文件,且该行为未对王耀兴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王耀兴向本院提交的(2013)海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和(2009)黑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分别是其诉房屋拆迁裁决和拆迁许可证之判决,此两份判决分别撤销了拆迁裁决及确认了拆迁许可证违法,但因立项批复是颁发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裁决的前提,故拆迁许可证的违法及拆迁裁决的撤销不必然导致撤销立项批复,该两份判决不羁束本案争议之行政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原裁定违法。另,原审法律文书中出现“(2006)牡民告字第5号民事裁定”字样的问题,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牡告行终字第5-1号补正裁定书,予以更正。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耀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耀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赵 良 宇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