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5-2948原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2272.5元,由原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