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袁海贵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51号起诉人袁海贵,电话:。起诉人袁海贵诉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袁海贵诉称,2012年7月19日下午3时,因我承包地被侵占十几年,及住房无辜被推翻之事,去县信访局询求上级批复意见。但信访局王建友当场对我施暴,我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人民大街派出所赶到了现场,公安人员亦拍照取证,我被安排送入邢台市第一医院救治,可本案一直未能得到处置。我求助河北省涉法涉诉接待中心,2014年7月17日省文明办批复邢台县公安局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但邢台县公安局人民大街派出所仍旧拖延。故要求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袁海贵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袁海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