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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青玲诉被告山西融宝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玲,山西融宝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赵青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融宝胜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河津市华兴路海华南苑西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玲诉被告山西融宝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西融宝胜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河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