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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郭其发与朱吉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发,朱吉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99号原告:郭其发,男。被告:朱吉霞,男。原告郭其发与被告朱吉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其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其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其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其发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