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郭其发与朱吉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发,朱吉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99号原告:郭其发,男。被告:朱吉霞,男。原告郭其发与被告朱吉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其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其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其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其发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