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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晓峰与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峰,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朱晓峰,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丹(系原告姐姐),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蒋巧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峰与被告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峰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朱晓峰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