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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乙、周光荣、周某丙与周光荣,第三人周某丁、周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周某乙,女,汉族,1948年8月17日生,住所地……。原告周光荣(曾用名周光云),男,汉族,1948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原告周某丙,女,汉族,1954年5月27日生,住所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晏家军、秦宁,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荣,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生,住所地……。第三人周某丁,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生,住所地……。第三人周甲,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周乙,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系周甲胞弟。原告周某乙、周光荣、周某丙诉被告周光荣,第三人周某丁、周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及2015年7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宁,被告周光荣,第三人周某丁,第三人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乙、周光荣、周某丙诉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某某村已故村民周某某、张某某生前共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周某甲(曾用名周光民,已于2007年9月去世)、长女周某乙、次子周光荣(原名周光云)、次女周某丙、三子周光荣、四子周某丁。2014年,某某村土地及村民房屋涉及拆迁,周某某名下土地及房屋共被赔偿164万元由被告及其家属领走。原告在不了解以上赔付款项的情况下,与被告在2014年10月29日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至今尚未履行。2014年12月,原告尚得知真实赔付款项数额。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在原告不了解土地及房屋具体赔付数额的情况下,为被告欺诈所致,加之被告至今尚未履行相关约定,被告与原告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亦明显有失公平,为此特具状贵院,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间达成的《老人遗产分割协议》及《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赔偿款分配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光荣辩称:同意撤销《老人遗产分割协议》及《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赔偿款分配协议》。第三人周某丁述称:同意撤销《老人遗产分割协议》及《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赔偿款分配协议》。第三人周甲述称:同意撤销《老人遗产分割协议》及《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赔偿款分配协议》。经审查,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周某丙、被告周光荣与第三人周某丁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赔偿款分配协议》;撤销原告周某乙、周光荣、周某丙与被告周光荣及第三人周某丁、周甲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老人遗产分配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