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广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圣为达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82元,多收取的人民币1000.8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