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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肇东市。2015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M83H**号丰田轿车行至肇东市安民小学附近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现场传唤到案。经对其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在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某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给予支持;量刑建议适当,给予采纳。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井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龙庭审记录员杨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