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萍与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王琦,朱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977-1号原告:林萍,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韩集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6903430-1。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被告:王琦,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朱季海,男,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萍与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王琦、朱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琦、朱季海价值12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人自有的宁德市闽东东路8号(金玉良城)5幢2层2-E、2-F房产(证号:20122215)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琦、朱季海价值120万元房产的移户、变更、抵押手续。二、冻结原告林萍自有的宁德市闽东东路8号(金玉良城)5幢2层2-E、2-F房产(证号:20122215)的移户、变更、抵押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