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赵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贾某。被告郝某甲。原告贾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生一男孩取名郝某乙,现己3周岁,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到2014年1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赌博,对原告经常实施暴力,原告整日提心吊胆。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曾向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出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截至现在原、被告一直分居,期间无任何书信及电话联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担;依法返还原告的嫁妆;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在2007年经人介绍被告与原告相识来往,到××××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诉称的婚后感情一般,是与事实极不相符的,因为被告是在原告家生活,属于倒插门女婿,原告是如何诉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及其父母的琐事,与被告无任何关联,恰恰与事实相反,这是原告在编造谎言,故与事实相悖,是不成立的;被告勤勤恳恳地过日子,忙完农活就出去打工,根本就没时间去玩,更不可能有时间去赌博,被告在原告家居住,不可能经常施暴力,假如说一个倒插门女婿整天地殴打原告,当片的乡亲们不能让被告这样做,更何况原告与被告是一个村的,住的距离很近,纯属是原告无理取闹无中生有,是与事实相悖的是不成立的。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生活作风有问题,曾有人发现可以证明,原告与杨户东门村一人在一起,像原告这样的行为已触犯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由原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所诉称的是被告的责任是与法律相悖的,是不成立的。郝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承担抚养费。另外,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其与父母还向被告家人索要彩礼43600元,原告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返还,更何况答辩人是倒插门女婿还得送彩礼钱毫无道理,原告理应依法返还彩礼;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存续期间,由于做生意赔钱约五万余元,原告当然依法分担一半的债务,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综上所述,既然原告执意要求离婚,依照法律规定郝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彩礼依法返还,债务依法承担,至于婚后的财产也就是被告的打工钱和梨树的收入,都由原告保管,原告的财产也应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赌博并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2014年正月双方为教育孩子问题再次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所称的被告有赌博、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及原告所述分居时间予以否认,并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对于被告否认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同时称原告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原告否认,被告提供了证人孟某甲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证实。孟某甲称2014年四、五月份其在范庄镇吃饭时看到原告跟一个男的在一起。另查明,2014年农历6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以(2014)赵民初字第00381号判决驳回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上述判决生效至今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再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农历X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郝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均要求小孩由对方抚养。还查明,现在被告处原告的陪嫁物品有科达EVDI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美的空调1台、美的电磁炉1台、青花桌1张、黑背椅1把、摄像头1个、阳光自行车1辆、广远助力摩托三轮1辆、诚创布艺转角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华兴A130抽拉餐桌1张、C34椅子4把、海蓝六星休闲椅1套、鑫源80×103米虎爪茶几1个、金利衣柜1个、推拉柜带花边柜1套,床1张、梳妆台1个、床垫1个、容声冰箱1个。原告主张其嫁妆还包括美的康佳电视机1台、美的冰箱1台、联想电脑1台、绿驹电摩1辆、豪爵铃木摩托车1辆,被告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称2014年10月份因原告父母盖房钱不够,被告父母出资26000元用于给原告父母买了100000块砖,现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返还。原告否认,称砖是自己父亲买的并出具谢某甲给原告父亲出具的金额为26000元的砖款收据1份。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人谢某甲、谢某乙、孟某乙、郝某乙出庭作证的证言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在庭审中称婚后自己向武某借款30000元、向郝东献借款2万元,用于与孟某甲、贾力宁合伙做生意,但最终将50000元全部亏损,要求原告承担该债务。原告否认,称自己不知情。被告提供证人孟某甲、武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并提供了郝东献的证言予以证明。孟某甲作证称2014年2月份其与被告、贾力宁合伙做生意每人赔了5万元,但只是三个合伙人一块管账,没有核算票据,并称原告对被告借款做生意知情。证人武某作证称被告2014年向其借款3万元用于做生意,但称并不知道被告借款一事,原告是否知情。郝东献在证言中称2014年4月17日被告向其借款用于废品加工。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结婚登记证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了长时间的交往并自愿登记结婚,应当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尚可。但在婚后的共同生后中原告称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称被告经常赌博且有家庭暴力,被告则怀疑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2014年阴历6月份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被驳回后至今近一年的时间里双方仍未能和好,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男孩的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原则,以离婚后不改变小孩现在的生活环境,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应当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现在被告处原告的陪嫁物品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予支持。被告否认部分,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符合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父母返还自己父母100000块砖的请求,因涉及第三人利益,以另案处理为宜。被告所称的自己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期间因亏损所负50000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证人孟某甲证言证实原告未参与经营,被告亦未能提供经营亏损的核算依据,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郝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小孩能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50元,每年12月31日前执行一次;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科达EVDI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美的空调1台、美的电磁炉1台、青花桌1张、黑背椅1把、摄像头1个、阳光自行车1辆、广远助力摩托三轮1辆、诚创布艺转角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华兴A130抽拉餐桌1张、C34椅子4把、海蓝六星休闲椅1套、鑫源80×103米虎爪茶几1个、金利衣柜1个、推拉柜带花边柜1套,床1张、梳妆台1个、床垫1个、容声冰箱1个;四、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幸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