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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秋春与林伯珠、颜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林秋春,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加雅、颜双进,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伯珠,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颜丽霞,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秋春与被告林伯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秋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秋春负担。审判员黄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