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