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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史有与段跃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有,段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史有,住宾县。被执行人段跃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史有申请执行段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6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新波人民陪审员  冯殿文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