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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光发与张昌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发,张昌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周光发,个体户。被告张昌旭,个体户。原告周光发诉被告张昌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光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昌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光发诉称,2013年2月9日,被告张昌旭因资金周转困难欠原告挖机租金12,000元,约定2013年底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算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昌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质证,原告提供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居委会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挖机租金12,000元。被告张昌旭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昌旭向原告周光发租赁挖机,被告欠原告挖机租金未付,于2013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周光发挖机租金壹万贰仟元整。今欠人:张昌旭”。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昌旭向原告周光发租赁挖机,被告欠原告挖机租金未付,被告出具了欠条,故原、被告因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被告张昌旭未支付租金,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就租金利息部分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昌旭应支付原告周光发租赁费计人民币1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