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执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涛,史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168号申请执行人任涛。被执行人史学民。原告任涛与被告史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史学民结欠原告任涛借款170000元,由被告史学民于2013年7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任涛。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史学民负担。被告史学民负担之数原告任涛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史学民于2013年7月底前直接交付给原告任涛。至期,因史学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1850元,申请执行费2478元。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学明下落不明,本院经多方查找无果。另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史学明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任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史学明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涛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吴一非审判员 贾 勇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