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四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与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祝加贝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祝加贝,爱德现代牛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侠,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卢墟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滨艳,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祝加贝,男,1961年7月5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GC342368。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侠,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爱德现代牛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英属开曼群岛。代表人:朱大勇,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侠,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祝加贝、爱德现代牛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2014)青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225元,减半收取26112.5元,由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恩全代理审判员 冯玉菡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 记 员 赵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