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树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树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136号原告: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树军,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宁担任审判长(主审)、人民陪审员张玉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冠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