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全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全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一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全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城南街152号竹苑春晓小区156、160号。法定代表人王朝会。被告攀枝花市一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60号。法定代表人王中明。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向阳五村36-11号。法定代表人李果。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全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