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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李新旺、李兰云、冯海勇(永、泳)、肖静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李新旺,李兰云,冯海勇,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华,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龙海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新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郑口镇王园子村。被执行人:李兰云,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新旺之妻。被执行人:冯海勇(永、泳),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郑口镇王园子村。被执行人:肖静,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海勇之妻。申请执行人李瑞华与李新旺、李兰云、冯海勇(永、泳)、肖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新旺、李兰云、冯海勇(永、泳)、肖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旺、李兰云、冯海勇(永、泳)、肖静在你行的银行账户存款616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