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良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春常与马全灵、张增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常,马全灵,张增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马春常。委托代理人李朝庆,南宁市良庆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全灵。被告张增妮。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春常与被告马全灵、张增妮,第三人何达如、雷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第三人何达如、雷丽英与本案实体处理无关为由要求不再列何达如、雷丽英为第三人,被告马全灵、张增妮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2015年7月20日,原告马春常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4元,减半收取13432元,由原告马春常负担。审 判 长  李 晓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