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丹萍与姚么洲、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丹萍,姚么洲,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黄丹萍,女,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么洲,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旭,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丹萍与被执行人姚么洲、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丹萍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姚么洲、陈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么洲、陈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44724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238000元(以844724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支付申请执行人查询费150元;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他诉讼费共计1173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3791元。但被执行人姚么洲、陈旭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黄丹萍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么洲、陈旭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1083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