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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园区金鑫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钱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立武,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黄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桂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斌,江西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伟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祖福、姚文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钱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立武、被告委托代理人顾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JL0001号的《商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货款按款到发货结算;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的义务。截止2013年2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9,480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9,48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自收到原告方的锂电池后装在农用的静电喷雾器上,在销售给农户后,从2013年3月起各地农户在对该喷雾器充电时,不断发生喷雾器燃烧事故并引发爆炸,截至2015年4月共发生了13起事故,被告已经向受灾农户赔偿了14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也曾多次向原告反馈事故信息,原告也曾到事故现场查看,但对喷雾器的燃烧事故未曾引起重视,由于原告的提供给被告的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频繁发生已经给被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喷雾器的销售造成严重的影响,故为明确事故原因,被告要求原告提供锂电池的质量鉴定,待质量鉴定结论明确原因后,再确定处理方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JL0001号的《商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货款按款到发货结算;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的义务。截止2013年2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9,480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付款。原代提交了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2、被告营业执照及被告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截至2013年2月28日双方的对账单传真件一份,银行汇款单一份,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第一次发生57万元,已经清帐了,后面又发生一笔57.5万元的货物往来,被告已支付20万,截至2013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9,480元。被代对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中买卖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账单传真件庭前没有收到,所以真实性无法确认,对银行汇款单无异议,是汇过20万元给原告。被代提交了1、锂电池喷雾器事故明细记录一份,证明发生了多次事故;2、江苏省靖江市农机贸易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在靖江地区发生4起喷雾器事故,发生了这么多的赔偿;3、靖江秦春平事故处理及被告和原告的沟通过程一份,证明秦春平是发生的第一起事故,2013年3月19日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方不仅电话通知原告方,并且在同年4月3日寄出了相关的事故材料,由于原告方没有回复,所以在4月22日又发出的书面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原告方作出回复,原告方仍然没有回复,所以在同年6月18日作出了赔付;4、靖江陈金美事故处理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后经被告方通知,原告方到达事故现场,但没有拿出具体的处理方案;5、九曲方明事故处理一份;6、射阳仇金发事故处理一份;7、射阳仓对亚事故处理一份;8、太仓金星獭兔事故处理一份;9、吴江丁四泉事故处理一份;10、2013年11月27日被告出具的欠条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对发生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对被告方作出了阐明,希望原告方拿出处理方案,但没有得到原告方的回复;11、2014年12月1日被告发给原告函件一份,证明对事故发生后我们作出的赔偿,双方之间协商交涉的过程以及我们现在的库存情况向原告方作出了说明,并且要求原告方拿出解决方案;12、库存的盘点表一份,证明现在在被告处还有装有原告锂电池的喷雾器4652台,库存锂电池520支。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这是被告单方面所做的记录,与本案无关;本案是货款纠纷,不是人身伤害侵权纠纷,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均无异议,因此,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辩称其拒付货款的原因是被告用原告的产品装在喷雾器出售引发燃烧事故,致使被告赔偿他人损失,要求对原告的产品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有完整的质检报告和合格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发生与原告所提供的锂电子有关,并且被告的赔偿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如有依据应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79,48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被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伟中人民陪审员  刘祖福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淋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