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俞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俞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俞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4)惠城法执字第596号],请求:1、被执行人宋某某返还婚前财产25000元、婚后共同偿还按揭分割款35685元,共计60685元;2、被执行人宋某某配合申请执行人俞某某每周六探视小孩一次,小孩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申请执行人俞某某会按时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俞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某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俞某某的60685元,抵扣申请执行人俞某某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宋某某的小孩抚养费,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每月1500元直至抵清60685元,之后的抚养费在每月10日前给付。经征询被执行人意见,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8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惠城法执字第5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