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雷雨与叶向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雨,叶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雷雨,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叶向丰,农民。雷雨申请执行叶向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叶向丰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雷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58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向丰向申请执行人雷雨支付货款7000元。后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叶向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940元,扣除执行费137元,余款8803元已付给申请执行人雷雨,至此,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