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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年少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年少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王国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少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敏峰,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锐钊,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辉与被告年少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辉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林嘉和二○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