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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松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杨松,农民。被执行人陈超,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松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