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松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杨松,农民。被执行人陈超,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松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