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与潘佶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潘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何敏。被执行人:潘佶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佶兵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佶兵的存款或收入4978.64元;存款或收入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