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旗、张素能与被告尹小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旗,张素能,尹小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475号原告杨红旗,男,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素能,女,194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尹小岐,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旗、张素能与被告尹小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旗、张素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