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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粤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粤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粤生,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工业路***号,捕前住肇庆市端州区二马路市场一出租房。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粤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粤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粤生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2号楼三楼96号床位盗窃了被害人邓某福的80多元;2.2015年3月24日10时左右,被告人刘粤生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1号楼四楼70号床位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洪的两条共价值100元的红梅牌香烟;3.2015年3月25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粤生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1号楼七楼76号床位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泉的110多元。2015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粤生在第二人民医院2号楼七楼53号病床盗窃时,被该病房的患者冯某忠发现,后冯某忠和医院保安将被告人刘粤生截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粤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视频监控资料、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粤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粤生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可从轻处罚,但其盗窃的是住院病人的财物,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粤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莫石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