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建洪与李培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洪,李培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高建洪,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雷承龙,系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山,男,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洪诉被告李培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