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594号原告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荣。委托代理人谭波。被告陆小龙。被告黄冰。被告陆唯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小龙、黄冰、陆唯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俭蓉人民陪审员 杨保安人民陪审员 吕东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