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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国彬与郑祥平、王辉、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黄国彬,男,汉族,48岁。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祥平,男,汉族,48岁。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辉,女,汉族,48岁。被告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黄国彬诉被告郑祥平、王辉、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曙兵,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国彬诉称,2014年6月5日,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利息为月息3%。2014年5月23日,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又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利息为月息3%。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一直不予还款。2015年5月12日,被告郑祥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1200万元本金及截止至2015年5月12日的利息330万元,总计153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并以其控股的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开封市科瑞置业承担保证责任。现因被告无诚意积极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330万元,总计人民币1530万。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120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每月3%计算);2、被告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对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祥平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要求利息过高,不应按3分计算。被告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同上。被告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同上。被告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同上。被告王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郑祥平(乙方)、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郑祥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国彬借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整,期限60天,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如逾期不还按欠款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郑祥平现金700万元。合同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原告与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协议延期至2014年12月10日归还。2014年6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乙方)、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因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国彬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期限90天,自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如逾期不还按欠款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开封科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郑祥平现金500万元。合同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协议延长至2014年9月4日归还。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郑祥平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借款人郑祥平及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共借到黄国彬本金计人民币1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其中5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至今未付;7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至今未付。截止2015年5月12日,共欠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330万元,总计人民币1530万元整。现还款期限均届满。以上借款及利息由我本人及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之日。承诺人:郑祥平。担保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5月12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对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欠款之日予以偿还。还查明,被告郑祥平与被告王辉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保证函、转账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依约定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但二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按本金1200万元,月息3%的标准计算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5月29日按所欠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关于被告王辉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被告王辉与被告郑祥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国彬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王辉、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科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黄国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600元,由原告黄国彬承担1600元,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2000。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祥平、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