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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群,深圳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代一阳,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饶世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群,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杜卫国,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唐远忠,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饶世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熊群、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已于2015年4月28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根据法律规定,其法人资格消灭,诉讼主体也不存在。因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因此,原审判决没有生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人资格消灭,本案的诉讼无法继续,需通知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参加诉讼。因深圳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在二审阶段直接通知股东参加诉讼并作出判决,会影响股东的上诉权利行使,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