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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谢胜旺、王丽明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谢胜旺,王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3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负责人姚水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胜旺,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王丽明,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胜旺、王丽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申担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歙民申担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谢  家  骥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