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与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31-2号原告: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南外环北七百户村。法定代表人:孙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陆镇和平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友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孙宏林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号宾利欧陆飞驰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宏林名下的宾利欧陆飞驰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B×××××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彩 虹审 判 员 么 伟 利人民陪审员 李 静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