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6号原告:金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于固成。被告:郭某甲,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郭某乙,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郭某甲父亲)。被告:牛某甲,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郭某甲母亲)。原告金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牛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的委托代理人于固成,被告郭某乙、牛某甲,证人牛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2013年6月,原、被告经媒人牛某乙等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4日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44000元,后被告以原告患××为由,与原告解除婚约关系,并退还了10000元彩礼款,余款被告郭某甲向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郭某甲出具的便条一张,证明三被告欠原告彩礼款34000元。三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的基本情况。证人牛某乙的当庭证言,证明三被告收受了原告金某40000元彩礼款以及4000元礼品,后退还了原告10000元彩礼款,4000元礼品折合成现金连同剩余的30000元彩礼款,共计34000元由被告郭某甲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便条。被告郭某乙、牛某甲辩称:三被告仅收受40000元彩礼款并已退还10000元;原告金某和被告郭某甲相识时,郭某甲刚与他人离婚并怀有身孕,为和原告结婚,郭某甲做了流产手术,后因原告毁约,剩余彩礼款一直未退还。被告郭某乙、牛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郭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金某与被告郭某甲经媒人牛某乙等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4日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40000元及价值4000元的礼品,后原、被告解除婚约关系,三被告退还原告10000元彩礼款。2014年5月16日,被告郭某甲将4000元礼品折合成现金连同剩余的30000元彩礼款,向原告出具了便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才理钱总:叁万肆仟元正(34000元正)欠人:郭某甲2014年5.15号经手人金万、牛祝印、牛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三被告的户籍证明、被告郭某甲书写的便条,证人牛某乙的当庭部分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金某与被告郭某甲相识过程中,三被告共收受原告彩礼款40000元,后三被告退还10000元,对于剩余的30000元,鉴于原告金某与被告郭某甲相识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活,故应由三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金某。对原告主张三被告返还价值4000元礼品的诉求,经查,该部分请求系原告与被告郭某甲相识过程中,原告自愿赠送三被告的礼品,应视为赠与行为,故对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郭某乙、牛某甲辩称系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关系、郭某甲为和原告结婚到医院流产、欠条系原告哄骗郭某甲所写的意见,因二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郭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牛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某彩礼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金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38元,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牛某甲负担2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翠附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银行转帐单上附言栏请注明案号和案件承办人姓名)帐号:01×××88收款单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京九分理处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