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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尚艮与汪秀峰、王羽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艮,汪秀峰,王羽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徐尚艮,男,汉族,住安庆市。被告:汪秀峰,男,汉族,住安庆市。被告:王羽毛,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尚艮诉被告汪秀峰、王羽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秀峰、王羽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尚艮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10000元,尚欠20000元承诺在2014年1月27日前归还。现承诺还款期限届满,故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汪秀峰、王羽毛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汪秀峰、王羽毛向黄某出具借条:今借到黄某人民币3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3%、借款期限三日,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1月27日止。逾期按日1%承担违约责任。同日,黄某通过银行汇款30000元到汪秀峰银行账户。2014年1月25日,黄某与徐尚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据协议徐尚艮取得享有对汪秀峰、王羽毛追偿债务的权利。2015年1月5日,徐尚艮提起诉讼要求汪秀峰、王羽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向汪秀峰、王羽毛送达诉讼文书,于是决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现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汪秀峰、王羽毛未到庭参与诉讼。庭审结束后,本院通过电话与汪秀峰取得联系,汪秀峰仍然拒绝到庭参与诉讼活动,但其在电话里称:与王羽毛系夫妻关系。在知道黄某将债权转让给徐尚艮后,已实际偿还部分借款。遂后,汪秀峰提供网上银行汇款单据五张寄到本院。2015年5月14日,徐尚艮对汪秀峰提供网上银行汇款单据复核后确认汪秀峰尚欠借款本金140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债权转让协议、汇款凭证等在案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依据协议取得享有对两被告追偿债务的权利,汪秀峰在知道黄某将债权转让给徐尚艮后,已实际偿还部分借款,故黄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发生效力,对两被告具有约束力。截止2015年5月14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对此,两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月利率超出法律限制性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秀峰、王羽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徐尚艮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尚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汪秀峰、王羽毛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徐尚艮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健代理审判员 洪     凝人民陪审员 程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