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重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季学东与季启星、北京太平洋博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梁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东,季启星,北京太平洋博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梁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重字第00024号原告:季学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季启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北京太平洋博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季启星,总经理。被告:梁海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因诉前保全于2013年7月2日裁定对三被告在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货款人民币210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14年6月30日裁定予以续冻结,现原告再次申请续保。本院认为,原告季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三被告在北京粟品餐饮有限公司、深圳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成都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承德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青岛俏江南餐馆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唐山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烟台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司的货款人民币210万元予以续冻结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静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双双 搜索“”